為貫徹落實《遼寧省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精神,按照司法部《關于優(yōu)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見》和關于探索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有關工作要求,遼寧省公證協會出臺《關于對部分公證事項實行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全省部分公證事項證明材料告知承諾事項范圍和適用條件,大幅度減輕企業(yè)和群眾舉證負擔。
《通知》闡釋了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含義和原則
告知承諾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則,在實行范圍內,對與企業(yè)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公證證明事項所需證明材料,當事人做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的,公證機構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公證事項。申請人無法提供且公證機構無法核實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承諾的事實符合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同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認為采信申請人承諾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在為其辦理公證時實行告知承諾制。
【資料圖】
《通知》明確了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公證機構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或通過其它部門協助核查方式獲取,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的。
公證員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能推定出待證事實,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書面承諾的,可以不提交。
公證機構不能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或協助核查方式獲取,或因時間久遠、相關政策發(fā)生變化等原因當事人提供難度較大,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書面承諾的,可以不提交,此類共包含11項具體內容,適用不同的公證事項,各公證機構將對具體內容予以公示。
《通知》還規(guī)定了不得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如當事人在本次或以往申辦公證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作出虛假陳述或不實承諾的,或者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明事項等。
《通知》對告知承諾制的落實進行了具體的工作部署
要求各公證機構做好公示宣傳工作。對部分公證事項實行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含義、原則、范圍及監(jiān)督電話等內容要向社會公示,并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對告知承諾制的相關內容進行多角度宣傳,提升群眾知曉率、使用率和滿意度。要求各級公證協會加強督導檢查工作。對未落實部分公證事項實行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及時發(fā)現問題,及時調整告知承諾制的工作規(guī)范,爭取逐步擴大適用范圍,確保告知承諾制更加科學合理,更加便民利企,大力提升公證服務的質效和水平,為實現遼寧全面振興新突破三年行動首戰(zhàn)告捷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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