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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 | “柴進留賓”的法律分析-新動態(tài)
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洞察網(wǎng)2023-04-04 17:27:54

在梁山聚義進程之中,柴進起到了承前啟后的獨特作用。他出身顯貴,乃前朝皇族,原本不在江湖,可他偏偏心向江湖、仗義助人,柴家莊園成為宋江、林沖、武松、杜遷、石勇等好漢上梁山前的中轉站。在《水滸傳》中,稱柴進收留宋江一幕為“柴進留賓”。事實上,柴進歷次收留好漢的義舉可統(tǒng)稱為“柴進留賓”。


(資料圖)

眾好漢落草前大多身負官司,柴進收留犯罪之人恐有重大法律風險,但柴進不以為意,事實上也未見官府追究其留賓之舉。宋江殺惜后躲進柴家莊,柴進稱:“兄長放心!便殺了朝廷的命官,劫了府庫的財物,柴進也敢藏在莊里?!辈襁M為何如此有底氣,柴進安然留賓是于法有據(jù)還是小說家言,個中緣由值得探究。

柴進留賓構成犯罪嗎?

用今日眼光觀之,柴進明知宋江等人犯罪仍為其提供藏匿場所、財物并幫助其逃匿,構成窩藏類犯罪。傳統(tǒng)刑法是否有類似規(guī)定?若有,柴進構成何罪?

揆諸于史,《宋刑統(tǒng)·捕亡》載有“知情藏匿罪人”一條,律文規(guī)定:“諸知情藏匿罪人,若過致資給,謂事發(fā)被追及亡叛之類。令得隱避者,各減罪人罪一等。”可見,若行為人知情后仍藏匿或資給“事發(fā)被追”或“亡叛”罪犯,便構成本罪?!笆掳l(fā)被追”即逃亡者所犯之罪已被有司察明,官府正采取緝拿措施。以宋江為例,宋江殺惜后,知縣命朱仝、雷橫二人追捕,屬于“事發(fā)被追”。柴進明知宋江犯罪事發(fā),還給予衣食住處,符合“知情藏匿”與“過致資給”情形。

同時,柴進行為不屬于親親相隱等窩藏類犯罪免責事由。宋律規(guī)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睋?jù)此,若被隱匿者屬于律文所定的親屬,或者仆從隱匿主人,則隱匿者不構成犯罪。顯然,柴、宋二人只是意氣相投,既無血緣之親,更無主仆名分??梢?,即便依照宋律,柴進的窩藏行為仍構成“知情藏匿罪人”一罪。

柴進身份有何特權?

前文所說,“柴進留賓”屬于犯罪行為,理應懲罰。但柴進對他的窩藏行為不僅不以為意,還夸口道:“兄長放心,遮莫做下十惡大罪,既到敝莊,但不用憂心?!睋?jù)考,“遮莫”在唐宋間為縱予連詞,意為“即使”或“縱使”。那么,是何原因使得柴進有庇護犯“十惡”之人的底氣?顯然,其尊貴身份是理由之一。正如宋清介紹柴進時稱:“傳說滄州橫??げ翊蠊偃嗣?,說他是大周皇帝嫡派子孫?!边@重身份使柴進在法律上有一定特權。

傳統(tǒng)中國,有八類人享有法律特權,統(tǒng)稱“八議”制度。據(jù)《宋刑統(tǒng)·名例》規(guī)定:“皆條錄所犯應死之坐及錄親、故、賢、能、功、勤、賓、貴等應議之狀,先奏請議?!逼渲?,“賓”即前朝宗親,也就是柴進法律上的特權身份所在。

據(jù)宋律,具有“八議”身份者,犯死罪者需“先奏請議”,司法機關不得擅自處理;犯流罪以下,均減一等論罪。唯一的例外是,若犯“十惡”者,須照常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宋代對“八議”者犯罪大多減輕處罰,據(jù)《宋史》所載,太宗淳化二年,監(jiān)察御史王淮受賄,本應處斬,因其屬“議貴”之列,最終只被判處“杖于室內(nèi)”。由此可見,無論從法律規(guī)定還是司法實踐來看,柴進“賓”的身份確實可以使其減輕處罰,但并非免罪。

丹書鐵券有何效力?

既然僅憑“賓”的身份只能使柴進減輕處罰,而不是免罪。那么,還有什么因素使其如此自信呢?筆者認為,丹書鐵券可能是另一重要原因。

在《水滸傳》第五十二回中,柴進被殷天賜欺辱時道:“我家也是龍子龍孫,放著先朝丹書鐵券,誰敢不敬?”可見,柴家有象征特權的丹書鐵券。丹書鐵券是何物,在法律上有何種效力?丹書鐵券最早見于《漢書·高帝紀》,其文曰:“又與功臣剖符作誓,丹書鐵契,金匱石室,藏之宗廟?!笨梢姡F券記載著君臣誓言,具有信諾性質(zhì)。

為彰顯誓言的堅定,更為了使信物長久保存,劉邦始以鑄鐵為其載體,即為鐵券。鐵券上文字多用朱砂填充,即稱丹書。就其法律效力而言,早期鐵券主要是封侯憑證。如《后漢書》載:“昔高祖大圣,深見遠慮,班爵割地,與下分功,著錄勛臣,頌其德美……丹書鐵券,傳于無窮。”

后來,鐵劵逐漸演變出免罪的法律特權屬性。唐賜吳越王錢镠的鐵券便刻有“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輟耕錄》)。可見,鐵券持有者可以免死。

至宋,鐵券僅在宋初平叛、削藩時頒賜,此后即被廢止。據(jù)《演繁露·鐵券》記載:“功臣皆賜鐵券,藏名太廟,畫像凌煙閣……今世遂無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蹦纤蚊搴u論:“鐵券許之以不死也,人臣有死罪,安得不死……是故有功則賞,有罪則刑,堯舜三王不易之道,何以鐵券為!”(《致堂讀史管見·卷23》)可見,后世宋人對鐵券制度并不認可,其意識中本朝亦無鐵券制度。

事實上,有宋一代,有跡可循的鐵券頒布情況并不多見,鐵券特權效力也不明顯。例如,南宋建炎間苗傅、劉正彥雖“得所賜鐵券”,但仍被韓世忠“磔于建康市”。(《宋史·卷475》)既然苗、劉二人持當朝所賜鐵券而未能免死,我們可以推知,僅有前朝丹書鐵券的柴進,更難免罪。

柴進該處何種刑罰?

前文所述,“柴進留賓”依法構成犯罪,“賓”的身份與丹書鐵劵也難以達到免罪免罰效果。那么,柴進依法該處何種刑罰?

我們知道,北宋于常法之外立“窩藏重法”,部分窩藏犯由此刑事特別法規(guī)制。據(jù)《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344》載,宋仁宗于嘉祐六年“命開封府諸縣盜賊囊橐之家立重法?!辟\,即“殺人不忌”,也就是宋江之類的殺人犯。囊橐之家,即柴進之類窩藏盜賊的窩主。初時的“窩藏重法”僅適用于開封府。至英宗時,“窩藏重法”的適用范圍由京畿擴大至京東、河北部分州縣。柴進所處的滄州隸屬于此。

就其處罰而言,神宗朝對“窩藏重法”的刑罰有詳盡規(guī)定。其頒布的《盜賊重法》規(guī)定:“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斬,余皆配遠惡地,籍其家資之半為賞?!保ā段墨I通考》卷167《刑考六》)據(jù)此,窩藏犯死罪者的,處斬;其余情形都刺配邊遠之地,并罰沒窩藏者半數(shù)家產(chǎn)。《盜賊重法》規(guī)定的刑罰十分嚴厲。那么,柴進的窩藏行為是否以此法判罰?

據(jù)載,宋徽宗于大觀元年(1107年)大赦中宣布“罷重法”,宣告“窩藏重法”的終結。若以《水滸傳》所據(jù)時代背景——北宋宣和年間(1119年—1125年)言之,“窩藏重法”并不適用于柴進的窩藏行為。柴進窩藏行為仍應照《宋刑統(tǒng)》“知情藏匿罪人”條判罰。據(jù)此條“令得罪人隱避者,各減罪人罪一等”之規(guī)定,以宋江為例,宋江殺惜為“故殺”,按《宋刑統(tǒng)》“夫以刃故殺妾”條應處徒三年。柴進作為窩藏者所處刑罰較宋江減一等,“議賓”再減一等,柴進窩藏宋江應處徒二年。若嚴格依法,“柴進留賓”確屬犯罪,雖可減輕但仍應處罰。可見,以法眼觀之,《水滸傳》中“逍遙法外”的柴大官人,恐為小說家言。

[責任編輯: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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