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中國網投訴平臺發(fā)布了關于平安普惠的投訴,內容如下:
本人于2018年11月20日在平安普惠業(yè)務員的引導下通過線上操作申請100000元借款。該筆借款分36期,每期還款4422.12元,其中月服務費810元,月保險費460元,目前本人已還金額66331.8元,服務費保險費占19050元,剩余92864.52元未還。
本人又于2018年12月20日,通過平安普惠app借款10000元,該筆借款同樣存在月服務費保險費。
出于已還部分金額可還剩余如此高的未還金額,我提高了警惕,并且多次與平安普惠工作人員溝通,得到以下梳理:
(1)平安普惠以貸款的名義對外宣傳,以低利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誘餌吸引急需資金周轉的人借款,繼而通過設立關聯(lián)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工作人員為了達到業(yè)績,并未詳細告知借款人每月除了還本金和利息外還存在月服務費和月?lián)YM,只承諾年利率8.4%。
(2)借款人基于平安普惠大公司值得信賴,快速與之簽名借款合同!可隨后發(fā)現(xiàn),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出具的單方面保險合同!以保險為名,收取高額保險費,其目的是為了提高借款人“增信”!
(3)當詢問工作人員,不買保險是不是不能貸款?工作人員表示這與借款人資質有關!購買可以提高資質,從而成功貸款。但隨后又表示保險費和服務費與借款本身不可分割。但不管哪種解釋,強制搭售保險的事實已然存在!
(4)2019年8月24日,銀監(jiān)會頒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毒W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的十三類活動,其中第三類禁止的行為是“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關聯(lián)擔保是明確禁止的行為。
平安普惠巧設名目,為了獲取更大利益,利用平安保險收取高額保險保證金。在受害者出現(xiàn)意外無法償還時,由平安保險代償,再由平安保險通過訴訟等方式向出借人追回代償金額! 此外,每月收取的服務費也是讓工作人員對借款人服務得“淋漓盡致”!催收人員無所不用其極,以言語威脅,騷擾,恐嚇,聯(lián)系無關人員,非法盜取借款人信息對借款人的親朋好友“大肆宣傳”,損壞借款人聲譽,給借款人施壓,甚至提出讓借款人到別的平臺辦理貸款來還平安普惠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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